来源:家长帮 作者:啄木鸟伍迪 2018-06-04 21:58:17
在跨市域自行录取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录取结果于8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进行汇总,由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未公布招生录取名单者,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和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局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六)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七)注册学籍。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对未按规定给予正常录取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移或故意刁难限制学生正常注册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从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我省将实施新的高考改革制度,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实发生的成长经历记录,成长记录的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且可核查,需要同学之间相互认定和班主任或有关教师审核确认,因此,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
六、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一)违反规定跨范围招生。违规跨县域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发现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学校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或普通高中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的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涉事学校予以纠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学校,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视情节对学校进行问责。
(三)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考试结果无效。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参与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于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同时按照超计划招生数量核减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六)在上述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示范性高中资格,公办普通高中全市通报批评,民办普通高中记入民办学校管理档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则记入民办学校“黑名单”,并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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