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紫涵 2016-07-02 10:19:44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我市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相继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几项规定(修订)》(石教函〔2016〕80号)和《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讲工作的通知》(石教函〔2016〕82号),各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积极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并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在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上取得良好效果。但近日来,个别普通高中尤其是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出现了乱许诺、乱宣传等招生乱象,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中考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使我市初三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尤其是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并要求初中学校将此通知有关内容尤其是将《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十个提醒”告知书》告知初三学生和家长,确保使每一所初中学校、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使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一、2016年在我市已经备案具有招生资格的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名单和招生计划
按照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目前在我市具有招收中考招生资格的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共计24所,分别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南宫市第一中学、临城实验中学、定州市第一中学、定州市建元中学、河北邯郸外国语学校、邯郸市冀南中学、河北峰峰实验学校、保定一中实验学校、安国兴华中学、辛集市信德中学、衡水第一中学、衡水志臻中学、衡水英才学校、衡水桃城中学、衡水市汇龙中学、衡水阳光中学、冀州市第一中学、冀州市信都学校、枣强县董子学校、武邑宏达学校、安平县启蒙学校、安平县同华学校、故城县成龙学校,除此24所学校外,石家庄市以外的河北省境内的任何一所公办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不具有在石家庄市招收中考生的资格。
2016年外地市24所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计划分别是: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10人、南宫市第一中学40人、临城实验中学220人、定州市第一中学60人、定州市建元中学50人、河北邯郸外国语学校5人、邯郸市冀南中学10人、河北峰峰实验学校5人、保定一中实验学校4人、安国兴华中学60人、辛集市信德中学70人、衡水第一中学205人、衡水志臻中学5人、衡水英才学校25人、衡水桃城中学185人、衡水市汇龙中学10人、衡水阳光中学40人、冀州市第一中学60人、冀州市信都学校17人、枣强县董子学校80人、武邑宏达学校25人、安平县启蒙学校45人、安平县同华学校35人、故城县成龙学校20人。其中招生计划备案数较2015年有所减少的学校是:衡水第一中学由2015年570人减少为205人、衡水志臻中学由2015年90人减少为5人、冀州市第一中学由2015年的200人减少为60人、冀州市信都学校由2015年61人减少为17人、武邑宏达学校由2015年的50人减少为25人、辛集市信德中学由2015年的150人减少为70人;招生计划备案数较2015年有所增加的学校是:南宫市第一中学由2015年的35人增加为40人、临城实验中学由2015年的200人增加为220人、定州市第一中学由2015年的50人增加为60人、衡水英才学校由2015年的10人增加为25人、衡水市汇龙中学由2015年的5人增加为10人、衡水阳光中学由2015年的20人增加为40人、枣强县董子学校由2015年50人增加为80人。
二、明确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2016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依据我市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学校不得再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加重学生负担,同时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于2016年9月1日前将符合省厅文件要求的录取名单报石家庄市教育局审核,按照相关政策审核通过的学生予以学籍放档,违规招生的不予学籍放档。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2016年9月1日以后报给石家庄市教育局的录取名单不予学籍放档。
三、严格管理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分市招生计划数执行,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凡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四、严格规范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发放未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文本,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
(二)实施录取。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依据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自主录取应安排在我市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控制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17个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自行录取我市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得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任何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一经发现并核实,不予学籍放档。未填报石家庄市中考志愿而又未被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中考生,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和外地市公办普通高中不予录取,一律不得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三)录取通知。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中考生经我市教育局核准其报备的招生人数和最低普通高中控制分数线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未经核准的学生将无法完成学籍注册时电子档案转移。
(四)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我市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我市高中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含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我市不予办理初中学籍转移。
(五)注册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五、严肃处理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一)违反规定跨范围招生。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石家庄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发现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学校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的情形,按照“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予以纠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对违规学校进行问责。
(三)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开展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核实,考试结果无效。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和教师严禁通过任何形式,未经批准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凡是出现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的行为,一律按违纪处理,严格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附件: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十个提醒”告知书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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